《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》
为全力做好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依法惩处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,有效维护社会秩序,2月10日,自治区公安厅发布《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》(以下简称《通告》)。 《通告》指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,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违法犯罪行为。 一、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为。拒不执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的;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,不听劝阻的;拒不配合卫生防疫、医疗卫生机构、街道办事处(片区管委会)、社区、村委会等基层组织采取的体温检测、传染病调查、样本采集检测、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毒等防控措施的。 二、拒不配合隔离措施的行为。从疫情重点地区或者内地返疆的人员,以及与上述人员、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,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,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的;拒绝执行相关检测、居家隔离观察、集中隔离观察、隔离治疗措施的。 三、暴力伤医、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。